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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郁南)罚〔2025〕7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5〕7号


当事人:黄火林  

  堆放地址:郁南县南江口镇下咀村委讴塘村曾子湾  

  户籍地址: 郁南县南江口镇下咀村委讴塘村131号

  身份证号码: 4453221986XXXXXXXX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11日对你(黄火林)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堆场现场负责人为黄火林,场地占地面积约3亩,北侧紧邻S368云苍公路(月畔湾饭店后方),南侧距西江直线距离仅约70米,周边为村民自留地及猪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泥地堆场内露天堆放有两类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一堆为淡黄色疑似食品工业固体废物,目测质量约100吨,经pH试纸快速检测呈弱碱性;另一堆为灰黑色疑似纺织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夹杂少量碎布条,目测质量约1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28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1日);

  3.现场负责人黄火林身份证件复印件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郁南)违改〔2025〕07号)及送达回证

  5.云浮市和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云浮光嘉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黄火林堆放工业固废处置报价单;

  7.云浮光嘉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一般固废处理资质等资料;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你通过留置送达方式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5〕8号)给你,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4.7裁量标准: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结合本案件的违法事实以及云浮光嘉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业固废处置报价单,对黄火林处:1/3(裁量起点)+1/4(涉及量:10吨以上)+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0%(所在区域:一般区域)+1/12(整改情况:未主动采取整改措施)=11/12×100000(所需处置费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3=275000元(贰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现我局决定对你(黄火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少林       电    话:0766-7598090   

  地 址: 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4号四楼  

  邮政编码:   527199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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