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郁南)罚〔2025〕5号
当事人姓名:王成钦(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王成钦,身份证件号码:4412291964XXXXXXXX
经营地址: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委老丫村牛押岭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生猪养殖场位于千官镇双龙村委老丫村牛押岭,2025年4月开始养殖,目前存栏量980头,建设有一栋约1200平方米猪舍,配套建设有一个300立方米没有硬底化纳污塘,纳污塘的外环境沟渠中有粪污排放痕迹,造成环境污染,并未能提供第三方委托处置粪污协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24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4日);
3.王成钦身份证件复印件;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5〕6号),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8.23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案件你养殖场存栏980头生猪和粪污处理情况等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少林
电话: 0766-7598090
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4号四楼
邮政编码:527199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