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1号
郁南县巨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登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53CMJH4T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7
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芙蓉村344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23日、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郁南县大湾镇前进村委圩尾村,主要从事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加工,生产PVC粉末,主要生产工艺矿泉水商标纸--分拣--打散等,项目资金总投资金额25万元。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及采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包含塑料粒拉粒工序,未能提供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22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3日、29日);
3、法定代表人徐登都、管理人员韩安次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1号)给你公司,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账户 帐号:440827408156241035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