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3〕03号
郁南宇盈灰膏有限公司
地址: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冲口村龙湾工业区(原西江淀粉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BQ0WQ97Y
法定代表人:谭绍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前往你的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调查,你公司位于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冲口村龙湾工业区(原淀粉厂内),法定代表人是谭绍宏,身份证号码是4453811993*******2,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石围居委丽鸡岗62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BQ0WQ97Y。公司主要经营石灰和石膏制造,于2022年8月开始经营。主要设备有压滤机、风机、破碎机、铲车等;主要生产工艺是将白色固体废物(白泥)加水放入破碎机破碎后入池,经压滤机压缩后变为膏体。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公司正常生产,厂房内堆放有约3000吨白泥渣,厂房外西江河岸坡露天堆放有4堆约7吨白泥渣,经初步调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10);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0日);
3、法定代表人谭绍宏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下的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3〕03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下的岸坡堆放固体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水污染防治类裁量标准,因你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违法后果,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 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