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3)14号
单位名称: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育才南路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梓浩 身份证号码:44532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UN10WIW
我局收到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郁南县盈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年出栏12500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郁南县盈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年出栏12500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明,郁南县盈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金邦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编制《郁南县盈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年出栏12500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是靳慧征(信用编号: BHO26333,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靳慧征《员工离职证明》),该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问题: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生猪出栏量超过10万头/年,根据土壤导则附录A表A.1, 属于Ⅱ类项目,项目选址涉及耕地,报告书判定土壤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应为“敏感”,按照导则6.2.2.3 中关于评价等级判定的要求,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二级,而报告书判定为本项目属于III类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三级,降低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P53: 报告描述项目年出栏量125000头,育肥猪饲养时间105天,育肥猪存量量35000头错误。(即使不考虑空栏期,育肥猪存栏105天,量也应该是125000头÷(365天/105天)=35989头。) 3.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 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不全。P118: 生态现状调查缺少导则表 B.1要求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基本图件。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方法或者结果错误。P150: 工程分析章节未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废 气源强,环境预测章节也未明确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但大气预测出现非正常工况下贡献值预测结果,缺乏源强依据。P168: 表7.4-3中未明确各类噪声源的数量,噪声预测中直接按每种噪声源数量为1进行叠加预测,噪声预测结果不可信。5.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P194: 环境保护措施中未提出具体的废水回用喷灌系统建设方案,P209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项目一览表中未明确废水回用喷灌系统验收要求,废水回用方案缺乏可操作性。6.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不全:P83 遗漏沼气产生及利用过程中氨及硫化氢产生排放情况。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 P89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产生情况类比美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类比依据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1月21日 ) ;
2、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1日);
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监测排放管理科转发给云浮市生 态环境局执法科“关于调查核实《郁南县盈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年出栏12500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 (2023年10月11 日 ) ;
4、 法定代表人梁梓浩、受托人熊宇翔身份证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编制主持人靳慧征资格证书复印件、员工离职证明;
8、 环境影响报告书服务合同复印件;
9、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和环评文件内容摘录等证据证明。
10、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单位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3]13号)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 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四)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的靳慧征已于2023年8月31日离职,未能联系其本人,未能对其作调查取证工作,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靳慧征有违法行为,因此未能对靳慧征作出行政处罚。
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 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对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5分。
你单位广东金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