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意义
01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条例》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有利于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
02
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行为边界,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
03
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条例》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造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推动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04
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
《条例》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条例》问答
0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02
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一是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03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04
《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05
在强化监督保障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是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