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需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名册表;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脱贫人口还需提供脱贫人口身份证明);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新增人员资料需全部提供),只需提供申请表格、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
申请和核发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名册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