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1月,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摸排,依法对位于郁南县建城镇大历村内的一家涉嫌无证生产花生油的小作坊立案调查。
经查,该小作坊经营者租用建城镇大历村某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购进电加热炒料机、滤油机、豆麸提升机、压榨机、白色塑料油罐等生产工具、设备和包装原料,在未领取和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花生油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小作坊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相关生产经营设备,并对小作坊经营者处于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第六十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领取《营业执照》,涉及食品生产行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消费警示】无证食品小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且场所设备简陋,卫生状况差,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无法保证。在此,郁南县市场监管局作提醒如下: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进货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进货来源清楚合法、食品安全有保障;消费者在进行食品采购时应选择可溯源食品,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7332315或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