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郁南县连滩镇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2日,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依法对郁南县连滩镇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6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场格鲁玛通用型粘结剂3盒、通用型流动树脂粘接剂3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将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正常使用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合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医疗器械的冰柜内。涉案的医疗器械外包装及存放冰柜均未标示已过期失效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语,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仍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过期的医疗器械很可能会滋生细菌或者其他的有害物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存在严重威胁患者健康安全的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正常使用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合存放,有继续使用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医疗器械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二、郁南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4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郁南县某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罚款10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的货架上待售的①“克咳片”1盒;②“复方菠萝蛋白酶肠溶片”2盒;③“复方菠萝蛋白酶肠溶片”152片(已开封);④“维酶素片”90片;⑤“醋酸甲羟孕酮片”145片;⑥“复方乙酰水杨酸片”86片等涉案6个批次的药品均已经超过有效期。涉案药品直至被该局查获时,当事人仍未对涉案药品进行及时清理,涉案药品依旧与其它正常销售的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放置于当事人货架上和药品拆零柜里,涉案药品仍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过期药物通常会有效果的下降,不能发挥有效的治疗作用,甚至有些药物过期后,还会发生化学变化,产生有毒的新物质。本案中,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存放在货架上与其他药品混放,有继续销售的风险,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三、郁南县都城镇某百货商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0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郁南县都城镇某百货商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高佧迪白里透红疗斑精华”、“高佧迪白里透红疗斑精华”、“嬌麗祛斑真白王”、“嬌麗回春素特效美白祛斑王”在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3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各被抽样2盒,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单据、供货者资质文件、亦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中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产品相关成分超过标准含量使用后还可能会导致皮肤出现红肿、过敏等症状或疾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群众如发现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的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打击“两品一械”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用械、用妆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