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郁南县某眼镜店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7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某眼镜店进行检查,在该眼镜店发现其中4盒“隐形眼镜润滑液”已过失效日期,与在有效期内的“润明新概念®隐形眼镜润滑液”混放在同一层货架上陈列待售,上述已过失效日期的“隐形眼镜润滑液”外包装和货架上均未见标示“已失效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识。经调查,当事人还存在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已过期、失效的“隐形眼镜润滑液”以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隐形眼镜润滑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失效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仍陈列销售,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发现并及时扣押失效医疗器械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同时,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有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相关购进查验、销售制度,导致出现问题后召回难、溯源难等问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能有效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二、郁南某眼镜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电脑验光仪”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7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某眼镜店进行检查,在该眼镜店的眼光区发现摆放着1台待用的“电脑验光仪”已经超过有效期,涉案医疗器械未标示有“已过期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语,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电脑验光仪”仍处于使用状态。上述“电脑验光仪”用来对前来配制眼镜的顾客免费提供视力验光服务,为配制眼镜提供数据支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电脑验光仪”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电脑验光仪”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关乎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的决心。
三、郁南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1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该百货超市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陈列待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两款化妆品所在的货架下方有价格标签,显示“沐浴露 一元一包”,货架及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未见标示“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语。经调查,当事人还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危害,其使用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案的查处,强化了对使用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对化妆品经营主体起到教育震慑效果。同时能有效增强化妆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该行业经营者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四、郁南县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根据化妆品抽检的异常线索,2024年5月22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某美发店进行检查,在该美发店的经营场所内发现“BONYHAiR染发霜(灰色)”,“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BONYHAiR染发霜(紫色)”,上述三款化妆品已经超过限用日期,摆放位置以及外包装均未见标示“已过期不得使用”等警示标志,上述3款化妆品均为顾客提供染发服务的染发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元、没收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活美容美发场所越来越多,在美容美发场所内用于经营服务消费者的化妆品参差不齐,其所使用的化妆品产品来源和安全性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此案的办理对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五、郁南县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郁南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解热镇痛类药药架下的药品拆零柜里发现陈列着待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克肟分散片”、“牛黄解毒片”等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违法销售的药品以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处罚结果已通过信用平台对社会公开,向所有药品经营者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销售劣药是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促使其他药品企业加强自我监督。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提升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
六、郁南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7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查处了郁南县某药店销售劣药“龟甲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涉案的“龟甲胶”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销售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4年9月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劣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查处销售劣药行为,可以有效减少市场上劣药流通,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避免因使用劣药而导致的健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