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按照市、县工作部署,郁南县聚焦突出问题,组织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查处连滩镇某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不锈钢碗)案
2024年4月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滩镇某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开展校园专项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不锈钢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29日,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连滩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查处连滩镇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不锈钢碗)案
2024年4月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滩镇某学校使用的“不锈钢碗”开展校园专项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不锈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24年4月29日,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连滩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三: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城镇某中学内食品店经营霉变的食品和未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2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都城镇某中学内食品店的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发现了6款食品有霉变现象。当事人经营霉变的食品和未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8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霉变的食物食用后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本案提醒学校及校园内、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四: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城镇某中学饭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都城镇某中学饭堂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3月7日,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生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12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1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饭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3年3月8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都城镇某中学饭堂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3月4日,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12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用少量的残留农药,人体自身会降解,不会突然引起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没有清洗干净带有残留农药的农产品,可能会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甚至加重肝脏的负担,此案件依法依规处理不仅打击了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校园餐饮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确保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