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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FG2021004)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民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郁府办〔2021〕2号)

郁府办〔2021〕2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民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民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广旅体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郁南县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郁南县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宿,是指各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指由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物业开办、由住宅或者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改建而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提供旅游休闲和文化体验是其基本特征。

  第三条  民宿经营管理遵循特色为主、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郁南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体局)。各镇应相应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管理相关服务标准及扶持政策,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参与民宿规划选址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的民宿进行审核报批。

  县发展改革负责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建立安全防范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使用、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监督落实民宿经营者做好信息采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相关财政资金;配合县文广旅体局制定民宿相关标准及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指导民宿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按有关规定指导做好民宿涉及土地的选址工作;指导办理并审核征占用土地,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民宿集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民宿改建、扩建或室内二次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核发以及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房屋安全使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房屋质量安全使用工作,积极推动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对历史文化建筑开设民宿的行为进行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工作;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旅游交通标识标牌,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县水务局负责参与民宿选址并提出审查意见,防止民宿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各镇完善民宿防汛防风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督促各镇在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危险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游客涉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民宿周边环境建设纳入各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并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美丽乡村年度考评;引导农民经营与民宿相关的农副产品、休闲食品、手工艺产品和创意产品等,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一品一业”等特色发展格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加强民宿经营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各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镇将乡村旅游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风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风安全联系人制度;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督促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督促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内特种设备(如电梯、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指导民宿的环保设施建设工作;加强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开展对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民宿开办初步审查工作,做好辖区内民宿经营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民宿管理工作;协助收取民宿经营申请材料,指引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镇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提出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对达到相关标准或条件的民宿,应从财政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十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根据本县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应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位于镇(不包括都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民宿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操作等须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11号)的相关要求。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布草、茶杯等公共用品用具要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能应宾客合理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客房卫生间应有防潮通风措施,每天全面清理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应设置布草间、洗消间,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  民宿应具有必要的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确保达标排放;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二十条民宿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民宿登记信息应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实行联合登记联合审批机制,由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登记联合审批小组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勘察、一站式审批。

  第二十二条  民宿登记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民宿经营者到民宿所在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取得并填写《郁南县民宿登记申请表》;

  (二)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村(社区)委会加具意见后提交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三)镇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等申办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期,公示范围需包含民宿所在村);

  (四)由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勘察、集体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评审结果告知镇,由镇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人;

  (五)申办人在民宿开业前,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颁发的卫生、食品经营、环保、旅馆业、消防等行业许可或备案;

  (六)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依法、高效、优质为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七)相关证照办理完毕后,由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八)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委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核实申请者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工作。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到原许可的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客观、合法、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民宿经营者权利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有权向消费者收取住宿及相关配套服务费用。

  费用收取规则应事先公开说明,不得以各种方式欺诈、坑骗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宿经营者有权合理拒绝接待消费者:

  (一)客房已满,没有客房可供出租的;

  (二)消费者违反民宿制定的合理规则的;

  (三)消费者自身状态不适合入住的;

  (四)消费者从事黄、赌、毒、盗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消费者无力或者拒绝支付民宿费用的;

  (六)消费者被列入住宿业“黑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宿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在依法拒绝接待消费者时,方式应当谨慎、合理;对于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民宿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遵守民宿规则。

  民宿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正确使用民宿提供的设施、设备,爱护民宿的公共财物,遵守民宿作息时间,登记时查验消费者身份证明。

第六章  民宿经营者义务

  第三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民宿经营者必须按照约定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消费者已经提前支付住宿费用或订金,民宿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给消费者预留客房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其他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民宿经营者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等造成民宿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入住服务的,民宿经营者应为消费者协助安排其他住宿。

  第三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民宿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应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做好预警说明和防御措施提前告知工作,防止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各类事故发生。

  民宿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微型消防站等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提高民宿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九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加强对民宿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民宿经营者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云浮市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郁南县民宿登记申请表

                 2.郁南县民宿登记材料清单



附件1

郁南县民宿登记申请表


 编号:

民宿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前台电话


民宿经营者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数


家庭人口


房屋占地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


楼  层


地址


客房数及床位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有无餐厨排放设施配套

车位数


接待最大容量


备注


土地证号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村(社区)及四邻意见(可附页):

村(社区)委盖章

年   月   日

镇综合意见:(可附页)

        盖  章

                                                               年   月   日

郁南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可附页)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镇、县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登记。



附件2

郁南县民宿登记材料清单

一、郁南县民宿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产权证明; 

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

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符合环保规定合格证明;

六、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民宿内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人员

岗位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郁南县民宿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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