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FG2024004
郁府办〔2024〕13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表”)》执行。
(二)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用材林种植补偿计算说明。
1.补偿标准表中存在最高限价执行标准的果树、林木,必须按实际种植株数进行清点,补偿金额应按零星种植单价乘以实际种植株数进行计补;当实际亩种植密度数达到“合理种植密度”或“种植密度范围下限值”时,可参考“连片种植”按亩计补;按实际种植株数清点进行计补的,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在同一农用地种植面积内种植同一种类不同规格的果树、林木,按果树、树木不同规格情况分别清点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表中存在最高限价执行标准的果树、林木,每亩补偿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所补偿规格中最高标准类别的最高限价;符合“特大2”“特大3”标准零星种植的果树可按实际株数另行计算,其标准的认定需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进行测量,记录每株的胸径并留存作为依据。
3.在同一农用地种植面积内间种、套种多种果树、林木,农作物混合种植或存在林下经济作物的,果树、林木以亩为单位计算补偿后,其他的间种或林下经济作物需按标准补偿的,则计算其他间种作物时要减少相应的占地亩数;如不减少的,按其中一种的最高标准类别计算补偿,间种的其他作物不作重复补偿。
4.已列入本标准所附目录,但经协商补偿费用标准或种类不一致的,被征地农民或种植户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本标准所附目录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可以根据农业农村或林业部门核定具体果园、果树、林业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可采取个案评估方式,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三)违法违规占用他人耕地的,青苗补偿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所有。
(四)无偿使用他人耕地或存在租种关系种植的,原则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青苗种植者所有,具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与青苗种植者自行协商。
(五)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顶层凉亭、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构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若地上附着物有《土地使用证》,则以证内载明面积计算补偿。
(七)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为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八)其他补偿。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的数额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另外研究决定。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青苗)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用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工程放线(或公告)后在放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
三、本标准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四、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郁南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