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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FG2025005)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2025〕14号)

YNFG2025005

郁府办〔2025〕14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工程建设

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格规范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依法依规维护砂石土资源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及销售砂石土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4〕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的立项、建设用地手续,只是获得了土地的地表、地上空间的使用权,地表及地下原生态砂石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此发生改变,仍属国家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是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一类工程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等;二是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二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道路工程、山体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治、设施农业用地、土壤改良以及县政府出让土地开展的“三通一平”项目等。临时用地采挖的砂石土不属于项目自用范畴,只能用于现场土地平整。本办法不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用于本工程;合理自用外的多余部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场地堆放条件原则上应当先行集中堆放,县政府指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属地镇政府等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入纳入国库管理。涉及需处置砂石土量较大或场地堆放条件有限的可以分批处置。

  第四条 已取得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批准文件的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如在施工期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采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工程建设参建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进行测算,编制的本工程项目砂石土自用方案经工程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自用,工程项目自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内采挖的;(2)不以获利为目的,不进入流通领域;(3)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如平整回填、挡土墙、护坡砌筑基础用途;(4)已纳入项目成本管理的,在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预算中能体现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砂石土纳入施工计量;(5)砂石土处置方案应该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其中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剩余砂石土数量以及砂石土处置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内容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工程项目的审批部门对项目涉及的砂石土资源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及管理责任,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自用情况进行审核,在项目实施中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堆放与合法自用等工作。项目在立项(备案)中分属不同实施地点,有独立的用地红线的,项目自用砂石料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应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联合属地镇政府全面审查并形成处置方案。经审批部门审核的处置方案等材料需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登记。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堆存及保管施工剩余砂石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外运、买卖、销售及非法提炼砂石土,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项目自用。经济价值较低的泥土,经审批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县域内公益回填或依法处置。

  第八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矿山复绿及土地复垦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县(除县自然资源局主管的工程项目外)的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进行评估及依法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展行政报建审批,对违规施工、非法处置建筑弃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联勤联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同时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砂石土处置收入的收支管理,砂石土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程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和处置费用,包括购置监管设备、聘请巡查人员、下乡巡查等相关费用,按当次处置收益的 20%作为业务经费,依照财政拨款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堆放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做好项目涉林的审批及巡查工作,避免违法伐林毁林;

  县公安局: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砂石土处置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对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依法扣留;

  各镇人民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局主管的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由项目属地镇进行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负责项目自用以及处置外运砂石土的现场协调工作。

  县内各个大型基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超范围采挖、私自外运外卖等问题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程项目自用以外需处置的砂石土,由工程项目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相关的合法批复材料向处置单位进行移交,处置程序根据《关于明确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出租)业务流程的通知》(郁财资函〔2022〕4号)程序确定招标(拍卖)起始价,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约定将成交款项缴纳至国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郁府办〔2021〕1号)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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