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府办函〔2026〕24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牛蛙
规范化养殖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
郁南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引
为推动我县牛蛙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违法养殖造成破坏耕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不良后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引导全县牛蛙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1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5.《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6.《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17.《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1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5月11日公布,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5.《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牛蛙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办渔〔2023〕28号);
29.《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4328-2023 (2023年4月11日发布,自2023年8月1日实施);
30.《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
3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
3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的通知》(粤农农〔2021〕354号);
3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牛蛙养殖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94号);
34.《云浮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3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郁南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扩)建(包含新申请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下同)牛蛙养殖场,已建的牛蛙养殖场参照执行。
三、禁养区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的通知》和《云浮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禁养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水产养殖的区域。禁养区主要包括海域禁养区和陆域禁养区。其中陆域禁养区包括陆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河航道区、行洪区和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其他禁养区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以及未来新增的其他禁养区。
牛蛙属水产养殖品种,养殖场的设置地点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申请新建、改(扩)建牛蛙养殖场的程序指引
凡是新建、改(扩)建的牛蛙养殖场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申请用地、用林、取水和环保等法定许可;若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牛蛙养殖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具体如下:
(一)用地许可办理指引。
1.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且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镇政府备案制。涉及使用林地的,备案时需提供同意使用林地的相关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①牛蛙养殖场的建设方案。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养殖主体应拟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初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面积等;
②由养殖主体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矢量图;
③属地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的回复意见;
④《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⑤《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地类明细,包含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用地情况;
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养殖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租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⑦项目及设施农业用地红线坐标及不低于1:2000的宗地图;
⑧属地镇政府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⑨用林手续材料(涉及林地的);
⑩预存复垦保证金证明材料及土地复垦方案(规模较大的);
⑪国家、省、市、县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属地镇政府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养殖业主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镇政府备案。镇政府采取征询反馈的方式与县相关部门协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申请备案。
(3)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属地镇政府应按要求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镇政府备案证明等资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后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备案,上图入库和审核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备案的纸质材料留属地镇政府存档,材料必须齐全。
3.占用林地的相关审批流程指引。对于占用林地的牛蛙养殖场,养殖主体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现场查验、公示,取得县林业局初审意见后,再报省林业局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前评估:在项目规划阶段,县林业局需对拟使用林地进行全面评估。
(2)申请材料准备:
①提供由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牛蛙养殖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等文件。
②养殖业主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③林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由申请人提供。
④县林业局的意见。
⑤具有林业调查规划丙级以上的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须出具纸质材料和电子版、项目用地红线矢量图(矢量图为大地2000坐标系SHP格式)。
(3)受理与审核审批:
①受理:县林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②审核:县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现场查验并组织公示,同意使用后下发《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同时通知业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界面进行建设工程永久(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
③缴费:养殖业主到郁南县税务局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的10元每平方米;占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的6元每平方米;占用宜林地的3元每平方米。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基价2倍征收。
④审批: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及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规定权限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林地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⑤行政许可有效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县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县林业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4.后续监管
(1)县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县林业局应对牛蛙养殖场使用林地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并作好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二)环保许可办理指引。
1.环评审批或备案。新建、改(扩)建牛蛙养殖场在符合用地、用林和养殖有关规划等前提下,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如名录更新的,以新名录为准)内陆养殖类别,如涉及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如不涉及上述情形的则自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记,无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但需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进行编制,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已批复为准,报批的所需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登记表):由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供样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规范填写。
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③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详见补充内容)。
④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如有)。
⑤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佐证材料(如有)。
⑥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b.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
c.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补充内容。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a.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b.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c.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b.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c.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d.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e.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f.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g.论证结论。
h.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2)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3.排污许可。牛蛙养殖场须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养殖场通过环评审批或备案后,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08项确定的管理类别,到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办排污许可证或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排污登记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
4.环保设施建设。牛蛙养殖主体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等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可参照《牛蛙养殖尾水处理推荐模式》),确保水产养殖过程产生的尾水排放符合2024年2月1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要求;固体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后续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牛蛙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牛蛙养殖尾水入河流、湖泊、水库排污口以及牛蛙养殖尾水排放实施监督和水质监测管理,对重点区域或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督。
(三)取水许可办理指引。
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牛蛙养殖场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县水务局负责核准牛蛙养殖场的取水情况,并依法受理取水等有关手续。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水务局提出申请。县水务局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经县水务局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向县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1.申请所需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7)从水库(水电站)或自来水厂、水源工程取水的,提交与工程管理单位(自来水厂)签订的供水协议。
2.取水许可审批:县水务局收到上述相关材料后,需对养殖场所属的位置范围、年取水许可量以及所在行业的取水定额标准、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将向申请办理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说明: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4.后续监管。县水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四)养殖许可办理指引。
1.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牛蛙养殖的,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可到属地镇政府领取并现场填写);
(2)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三份);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
(3)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县农业农村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后,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2.后续监管
(1)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已取得养殖证的,要监督养殖主体不得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
(2)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牛蛙养殖生产过程监管,督促牛蛙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投入品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牛蛙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或者捕捞的日期),并保存至少二年。
(3)县农业农村部门督促牛蛙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牛蛙出塘前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牛蛙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上市的牛蛙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五、属地镇政府职责
(一)用地管理方面。
1.属地镇政府对拟建设牛蛙养殖场的地类性质作初步认定。
2.属地镇政府按要求将拟建设牛蛙养殖场的《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镇政府备案证明等资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
3.属地镇政府需每年不定期对已备案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超范围建设情况及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情况,如有则需督促养殖主体整改或按文件精神撤销备案。
(二)用林管理方面。
属地镇政府配合做好审批后林地使用的巡查工作。
(三)环保管理方面。
1.属地镇政府收集并提供辖区内拟(新)建牛蛙养殖场的设计养殖规模和尾水处理设施清单至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进行存档;
2.属地镇政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做好本镇牛蛙养殖场巡查监管,督促养殖户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如发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并协助做好污染问题整改工作。
(四)取水管理方面。
属地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取水许可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五)养殖管理方面。
1.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牛蛙养殖生产的,属地镇政府要指导养殖主体填写《养殖证申请表》,一次性告知养殖主体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
2.属地镇政府要加强牛蛙养殖的监管。全面排查摸清牛蛙养殖主体与收购商名录底数,及时做好建档立卡与动态更新,推动收购商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承担责任”转变,增强养殖主体规范用药意识,全面提升牛蛙质量安全水平。向养殖主体、产地收购商、农兽药经营者等群体多维度、高频次宣传牛蛙有关禁(停)用药物、国家强制性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等信息,推动从业主体树牢底线思维、严守行业规范。
3.属地镇政府要同步开展禁限用药物和常规药物速测,加快推进胶体金快速检测技术运用,落实“用什么检什么、检什么记什么”。督促从事牛蛙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收购的牛蛙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养殖主体在养殖环节的防护措施、养殖生产记录、用药及无害化处理指引
(一)防逃逸措施指引。
牛蛙是外来物种,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要求,养殖主体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至野外环境。对于发生逃逸的,养殖主体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
(二)养殖生产记录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牛蛙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牛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牛蛙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或者捕捞的日期),牛蛙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牛蛙生产记录;鼓励其他牛蛙生产者建立牛蛙生产记录。
(三)用药指引。
牛蛙养殖主体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4328-2023)》《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4年1、2号)》等规定要求,严禁使用禁(停)用药及其他化合物、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严格执行养殖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保障蛙类产品质量安全。
(四)无害化处理指引。
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要求,牛蛙养殖过程中发现病死个体的,应当及时科学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高温法、深埋法、焚烧法、化尸池法、化学处理法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大面积疫情导致病蛙大量死亡,养殖主体应迅速向当地镇政府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在当地镇政府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牛蛙进行相应处理。
七、其他
饲养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的其他蛙类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办理流程图
2.牛蛙养殖尾水处理推荐模式
附件1:

附件2:
牛蛙养殖尾水处理推荐模式
本表格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模式及典型案例(2025版)》推荐的处理技术,结合郁南县牛蛙养殖的特点筛选编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 《郁南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引》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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