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对县管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
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 |
1.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水;
2.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3.是否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取水;
4.是否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河道外取水户);
5.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退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2 |
招标投标 |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
县属在建水利工程实施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检测、生产供货等单位等)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 |
县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及项目参建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履约行为等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
3 |
行政许可 |
对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个人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2.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4 |
行政许可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
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通讯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5 |
水土保持设施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郁南县水务局报备验收材料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1.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2.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
6 |
行政许可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个人 |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7 |
县属在建水利工程 |
对县属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查 |
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 |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2.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情况;
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8 |
县属在建水利工程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 |
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9 |
小水电站 |
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水电站 |
水电站运行、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监管单位履职、责任人落实及履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等行为抽查。 |
现场检查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
10 |
主要调度小水电站 |
对小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主要调度小水电站 |
检查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减少对河段工农业取水、航运、景观产生不利影响。 |
现场检查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小水电站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
11 |
节约用水 |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供水用水单位 |
1.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等制定和实施;
2.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3.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4.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
5.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6.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
7.节水激励措施制定和落实;
8.节水宣传教育;
9.其他节约用水监督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 |
行政许可 |
对许可的河道采砂标段进行监督检查 |
被许可的单位/个人 |
采砂作业期限(含时段)、累计采砂量、采砂作业范围和采砂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 |
现场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13 |
行政许可 |
对已批复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个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活动;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