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二维码
移动版  | 
手机版二维码
无障碍   |    |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YNFG2022003)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郁府〔2022〕38号)

  YNFG2022003 

郁府〔2022〕38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南药种植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毁林无序发展深耕种植南药现象,防止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南药产业绿色、持续、稳定发展,全力打造生态之都、宜居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南药生态种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南药种植品种指巴戟、牛大力等必须深耕种植的南药,对种植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南药品种,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严禁范围

  (一)严禁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县道、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等主要交通沿线一重山可视范围内种植;

  (二)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区种植;

  (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种植;

  (四)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垦造水田项目范围内种植;

  (五)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六)严禁毁林种植,严禁在火烧迹地种植。

  三、种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在林地上种植南药,必须采用网格化生态种植模式。国家鼓励发展林下经济,但要规范种植南药,必须套种乔木树种。形成“山顶戴帽子,山腰系带子,山脚穿鞋子”的网格化格局,即:

  (一)山顶(山体上部)保持原有树木,套种针、阔混交树木,面积占山体的20%~30%,根据树种确定种植密度。

  (二)山腰(山体中部)实行网格化种植,每网格种植南药面积不超3亩,网格内须套种针、阔混交树种,株行距为3x2.5米,即每亩种植不少于89株。林地经营者必须在林地边界设置植物保护带,隔离带须种植针、阔混交树木或种植芳香樟、油茶、澳洲坚果等经济林,形成纵横水土保持带,每条纵带宽3米,每条横带宽5米,株距0.5米。种植南药总面积不足3亩的,也要套种针、阔混交树种并适当设置纵横水土保持带。水土保持带内不得开垦、开发。

  (三)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种植南药,应当采取修建梯地、鱼鳞坑整地、保留梯地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山脚(山体下部)种植无核黄皮、芒果、荔枝、桃、李、梅等果树,面积占山体的10%。

  (五)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工具、设备从事种植工作。

  四、采收方式

  (一)按南药实际种植面积、时间、质量要求,分片分区错开时间采收。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破坏林地的机械工具进行采收。

  (二)采收后一年内必须做好造林复绿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种植管理

  (一)南药种植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址,种植者须与属地镇政府、村委签订南药生态种植责任书。

  (二)属地镇政府、村委要对辖区内种植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指导种植户规范种植、生态种植。

  (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村委要督促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采伐后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严禁采伐迹地深耕种植南药。拒不造林复绿或者种植巴戟等深耕南药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造林复绿,所需费用由林地经营者承担。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开垦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确定为: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m2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违规种植的深耕南药,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五月份整改完毕;限期不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郁府〔2019〕20号)同时废止。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一图读懂《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郁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59405号    网站标识码:4453220003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