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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FG2024002)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2024〕11号)

  YNFG2024002

  郁府办〔2024〕11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金融办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府〔2022〕27号)、《2023年云浮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云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为帮助中小微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支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二章  资金构成与管理运营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由第三方国有企业安排,后期根据企业应急转贷实际需要稳步增加。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成立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县领导兼任县转贷资金管委会主任,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郁南监管支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应急转贷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每年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应急转贷资金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承担县转贷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  依法委托第三方国有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的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分别为:

  (一)建立与贷款合作银行的联系机制,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应急转贷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转贷资金的划拨与回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情况报告;

  (三)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以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

  (四)接受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对转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云浮市郁南县且为全资国有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三)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等重大项目投资。

  第八条  县转贷资金管委会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委托其负责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郁南县注册成立或设分支机构;愿意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县域各商业银行要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建立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发生重大风险情况(不限于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通知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

  (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应急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四)不得将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得就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章  适用对象及额度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履行诚信经营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二)应当在本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包括合作银行推荐同意的新的关联企业;在不同银行间转贷的同一企业;

  (四)合作银行推荐的其他类型贷款主体,应当经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认可后,提请县转贷资金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办理;

  (五)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或工信商务部门推荐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单笔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服务费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收取,用于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正常支出(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

  第十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申请企业贷款先到期的优先安排原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申请企业原则上应于贷款到期前15天以上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交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信用报告以及工商信息登记、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

  第十六条  银行初审。合作银行负责依照监管部门及行内有关规章制度,对申请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具备稳定还款来源,是否符合续贷、转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银行的审批通知书或银行就同意续贷业务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把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平台复核。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予以审批,决定借款金额并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银行确认。平台复核完成将资料反馈后,合作银行开展贷款手续办理流程,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放款时间、放款金额和放款账号。

  第十九条  平台划拨。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收到通知并确认客户预缴费用到账后,在1个工作日内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完成还贷手续。

  第二十条  资金收回。合作银行应采用受托支付放款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金从申请企业账户划转至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费用扣除。为充分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和保持资金持续运营,企业需一次性预缴7天资金服务费,并按照每自然日2‱(万分之2)的费率收取资金服务费,不足3天按3天计算,超过3天的按实际天数收取;超过7天的,超过部分按日服务费率4‱(万分之4)收取。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应急转贷资

  金管理平台及时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以备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在每季度首月前10天内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发放金额、资金余额、申请人、费用明细、发放日期、到期日期等内容,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台账内容编制情况报告报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参阅。当应急转贷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要及时向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金共管机制。为保障资金交易安全,设立由资金管理平台(主要交易主体)、合作银行以及转贷申请企业组成的三方共管专户,并签订三方共管协议书。设立前,合作银行应当和转贷申请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续贷资金优先转入共管账户偿还,同时做好尽职调查,确保共管账户资金安全。另外,资金管理平台应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账内资金仅用于代企业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共管账户只限于柜面业务,且其款项专用于郁南县应急转贷资金发放和回收等资金款项划拨业务,任何一方不享有完全的控制、管理权,非经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划出该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应明确绩效考核目标,做好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应急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到期后,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全额归还的,经县转贷资金管委会认定后,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对相关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转贷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经核实非银行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

  (三)当应急转贷资金在贷款到期日30天后仍未足额收回时,合作银行应无条件立即归还转贷资金并落实追偿措施,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要求合作银行限期履行逾期还款的赔偿责任,确保转贷资金足额安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不再受理其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因申请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转贷资金及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相关不良记录应当录入征信中心系统。

  (三)相关单位、合作银行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取消政府奖励和补助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方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申请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

  3.挪用申请的转贷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致使申请企业不敢使用转贷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在开展转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郁南监管支局应当给予各贷款银行相关政策指导,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续贷成本。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若政策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经县转贷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增加资金或者取消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一图读懂《郁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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