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杰
被申请人: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编号:1445322002021121168604807)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
1.撤销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编号:1445322002021121168604807);
2.责令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处置违规企业,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举报人举报案件同一批次涉案产品进行依法严格调查处理。
举报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郁南县润信副食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一过期奶昔举报内容如下:本人在12月10日下午17时41分在该商铺购买了一瓶单价为5元的酸奶和2元的鸭脚加上2.5元的鸭脖,共计9.5元,买完出来喝了酸奶感觉身体不适,查看包装上的日期为2021年4月7日,该商品的保质期标注为8个月,发现已经过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随后再次进去购买,想重新购买一瓶喝,发现该货架上的酸奶已经过期仍在销售,该商家经过一番查看,后续仍向我销售了一瓶过期的酸奶,我向商家询问小票无法开具,有购买商品视频证据能够证明该商家查看后,仍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我的人身安全没得得到充分保障,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项诉求惩罚性赔偿1000元。
2021.12.23被申请人回复如下:2021年12月1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西路(原四一八北五巷48号的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商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现场提供了涉诉产品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及涉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接受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从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货了15件生产日期为:20211004,规格为:380G*15的“果粒奶昔零度轻食”(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据当事人讲述,未销售过涉诉食品“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生产日期为20210407的商品,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购买的涉案商品由于怕证据不足,商家不予开具小票,故第二次购买时全程录像,且在支付软件上有支付记录与对应时间,不排除被申请人徇私包庇,且及时被申请人未包庇商家,只能证明该过期食品已流入市场照成不良影响。
二、被申请人践踏党纪国法,属法盲执法。
被申请人践踏党纪国法,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公然唱反调,属严重的违反党领导人重要指示,此为严重的政治觉悟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严格行政,针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以“忽悠、打太极”等方式进行搪塞,并企图故意制造糊涂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供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而被申请人却用法律当手纸,想怎么擦就怎嘛擦。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贪官陈清泉名言:“法律条文我来找,想让高总赢,我自然有让高总赢得办法,法律解释权在我手上。”此台词,正是被申请人执政的真实写照,可谓为“原型”。
三、被申请人业务水平极度低下。
申请人蒋X杰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购买批次进行调查,仅在现场调查正在生产销售商品就草草了事,未仔细排查就终止调查调解更加不通更不合法,故被申请人草草了事属于失职渎职!
四、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违法货物现场没有看到或已经销售一空就深入立案调查处理了。申请人蒋X杰认为被举报人到现场调查时,如果没有看到该不合格商品,代表该商品已经销售一空流入消费者手中,存在巨大安全食品隐患。过期食品危害大,商户为图小利失名誉,本人在附件中提供购买时付款记录,贵县可突击检查,查询付款记录相应时间监控,望贵县政府坚决落实反贪反腐工作,深入调查,虽本人缺少现有,但本人以人格担保,本人所诉属实,若有栽赃陷害恶意诬告等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局长:陈同志,在其领导下的被申请人机关执法水平极度低下,经常性程序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1条规定,对该执法人员提出批评,并建议其引咎辞职,调离至后勤部门。
综上,请郁南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并限期内书面回复本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销售过期酸奶的线索,该中心现场受理后随即转至执法二队调查处理。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进行检查并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2021年12月20日对其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2021年12月21日我局在1213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已受理,并于2021年12月23日对其反馈我局核查情况。整个核查处置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二、我局检查的事实与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
经查,该商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冰箱及货架上发现涉诉不同批次食品“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04)共17瓶,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涉诉批次食品“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07)经营及库存;被投诉举报人在售批次食品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诉产品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在售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公司发货单,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商行2021年以来购进该“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的相关票证复印件,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分别于2021年4月份、2021年7月9日和2021年10月13日购进过50箱、80箱和84箱“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规格380克/瓶,15瓶/箱)。2021年4月15日购进的50箱生产日期为2021.3.28,2021年7月9日购进的80箱生产日期为2021.7.1,被投诉举报人购进该两批次食品均查验了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现场未发现该两批次食品库存和经营;被投诉举报人2021年10月13日购进的84箱(共1260瓶)生产日期均为2021.10.04,截至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尚有17瓶未销售出去(经营场所冰箱摆放7瓶,货架摆放10瓶),该17瓶食品在售时未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商行经营有投诉举报人投诉的过期“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07)经营及库存,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购进、经营过生产日期为20210407的“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上调查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非申请人所言草草检查,未仔细排查就终止调查。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不足以对被投诉举报经营者进行立案。
申请人纵使提供了支付记录,但也只是证明了其在该商行有消费行为,其提供的涉诉食品图片是显示相关食品过期,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过期食品系该商行售出,该商行经营者否认涉诉过期食品系其商行售出,同时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未销售过涉诉批次食品,而且不愿意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调查,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商店存在销售涉诉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声称其在第二次购买时全程进行了录像,但其在投诉举报时或我局反馈告知后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录像资料。
综上,我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郁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受理及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依法履职。
二、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因认为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酸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心收到申请人举报的线索,后随即转至执法二队调查处理。12月16日、12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对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进行检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及监控视频等材料。12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13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已受理,并于12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编号:1445322002021121168604807),于12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13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135平台对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酸奶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进行检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及监控视频等材料。现场核查时,并未发现被举报人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存在销售“酸奶风味饮料(草莓味)”(制造商:中山市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04)及进货记录。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支付记录和酸奶照片,亦无法证明被举报人郁南县都城镇XX副食商行存在销售涉诉过期酸奶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及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针对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等,并将受理及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编号:1445322002021121168604807)。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