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郁南县富贸渔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5723984802,住所: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开发区余洲龙所属简易商铺(地号:220154477),法定代表人:欧洁云。
被申请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8号,负责人:莫梓辉,职务:副局长。
第三人: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52TQAU6D,地址: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会杉坑(罗旁道班大楼背)地块上的简易房屋,法定代表人:张铭棵。
申请人郁南县富贸渔农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郁南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承租位于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杉坑山脚下土地上种植蓝莓果树等经济作物,于2019年6月20日被第三人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毁坏并强行推平土地建成水洗沙场的非法行为在2022年5月5日通过快速邮寄方式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请求事项:“一、请求政府对位于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杉坑山脚下面积约40亩争议的农用耕地使用权依法作出行处理决定。二、请求政府责令郁南县公安局撤销其2019年6月5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重新作出立案侦查处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三、请求政府对被申请人公然纠集一班人,采用暴力手段,无视国家法律,出于个人目的,毁坏申请人的蓝莓果树等经济作物损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与此同时,请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1004350元给申请人。四、请求政府依职权责令郁南县公安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对此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立案侦查处理。五、请求政府对郁南县公安局和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在本案承办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压案不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议郁南县纪委立案查处,并敦促本案承办人作出自查自纠行动方案。”然而,申请人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其滥用郁南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违法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明显存在具体行政行
为明显不当:
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超越职权:申请人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请求权利救济,且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明显存在主体不适格,其行使了应当由郁南县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对申请人的五项请求权利救济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却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其一、违背法定宗旨。被申请人可能因受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主观上,其可能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其二、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其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拖延履行公共义务,应视为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用职权行为。其四、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其五、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本案当事人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其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第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四,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失职渎职,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本案事件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被申请人有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履行职责中懈怠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没有正确地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权利救济事项要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正确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对第三人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然纠集一班人,采用暴力手段,无视国家法律,出于个人目的,以毁坏申请人的蓝莓果树等经济作物方式,破坏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三)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第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但由于被申请人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再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第三人郁南县公安局建城派出所的承办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压案不查、对不立案的理由应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派出所所长梁锦龙总是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推诿,敷衍了事,申请人认为,对行政机关党员执行公务时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对于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只要求有关行为违犯党纪且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该派出所所长梁锦龙在认定涉嫌犯罪时,对于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有关纪法衔接的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郁南县公安局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理行为,属失职渎职行为,也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还有,被申请人未能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本案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申请人所种植的经济作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未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本案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尚未审查本案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5月5日通过快速由寄方式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代替郁南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为,未能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按申请人的请求权利救济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正确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为应视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的规定,特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关于贵府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局发出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郁府行复〔2022]11号),我局已于2022年6月10日收悉。现针对申请人郁南县富贸渔农有限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
申请人认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说法。申请人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交《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郁南县人民政府交办给郁南县自然资源局是因为其是郁南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是负责调处全县土地、林权等权属争议的职能部门,所以郁南县自然资源局并未超越法定职责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
二、经郁南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申请人郁南县富贸渔农有限公司与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于2014年5月3日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其后发生争议。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农村土地因为租赁、承包等流转过程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我局职能范围内,同时我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因此对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综上所述,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因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我局的职能,我局对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的同时也指引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是对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应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府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2014年5月3日,申请人郁南县富贸渔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贸渔农公司”)和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包括凭湾村民小组、黄泥岭一村民小组、黄泥岭二村民小组、黄泥岭四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位于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杉坑山脚地面积约40亩农用耕地由申请人富贸渔农公司承租使用,承租经营期限为25年,自2014年5月3日至2039年5月3日止,申请人富贸渔农公司于每年4月1日前全额缴纳本年度的承租金,如申请人富贸渔农公司预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则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3月28日,因申请人富贸渔农公司违反《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拖欠土地承租金4年,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根据《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19年4月2日登报公告。
另查明,申请人富贸渔农公司因承租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杉坑山脚地面积约40亩农用耕地与云浮市宏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产生经济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于2022年5月5日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交《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请求调处上述纠纷。郁南县人民政府收悉后转交其职能部门郁南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2022年5月23日,郁南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富贸渔农有限公司。申请人富贸渔农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于同月30日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2〕99号)的相关规定,将本案转送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2022年6月6日收悉本案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系郁南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有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及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政府职能。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郁南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后依法移交其组成部门郁南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是作出本案中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的适格主体。
二、本案中,申请人与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位于罗旁村委黄泥岭联队与凭湾村杉坑山脚地面积约40亩,实质合同双方是属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民事关系。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民事关系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而非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收到郁南县人民政府转送本案材料后,依法进行调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郁南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