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贤。
被申请人:郁南县南江口镇人民政府,地址:郁南县南江口镇振兴路36号。负责人:余铭涛,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郁南县南江口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郁南县南江口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恢复发放申请人个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人称:
本人年轻时因车祸致腿脚残疾,丈夫已去世二十多年,儿子也有智力残疾,现因我儿子有好心人收留,给一份能让他自食其力的工作,我对此万分感激。但他微薄工资除了他衣食住行,每个月所剩无几。现在我独身一人在家,因年老腿残,且患严重肾病已无劳动能力,近年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曾住院治疗,出院后要经常食药。双腿膝盖常年患风湿,半月板严重磨损撕裂,无钱施行手术,长年累月靠食药止痛。自从对我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我已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医药费也难以为继。恳请求政府恢复我个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给我解决实际困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该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复核,12月24日生成报告(见证一,报告预警显示该户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当地相关标准,详细内容为刘X强有社保缴费信息,缴费基数为3958,缴费单位东莞市幸福大酒楼有限公司,民政办工作人员就报告内容致电黄X贤了解情况,谈话中黄X贤未如实告知其儿子工作情况。鉴于未取得其儿子实际工作及收入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依据《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是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21]345号文,东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0元,以此为依据计算刘X强月收入1900元。民政工作人员在同年6月份联同社区干部对黄X贤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发现黄X贤经营一间小型发廊,询问收入时未有如实告知,同样以上述文件为依据以云浮市月最低工资计算黄X贤月收入1620元,得出该家庭月总收入为3520元,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文对该家庭进行评估。
黄X贤户籍属性为城镇以城镇低保标准评估该家庭,3520元=4.24D对残疾、重病和失能人员扣减3D,黄X贤有两个法定赡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信息加2D,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62D,已超出低保标准。
二、作出处理。
依据《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未主动申报或者在核查中隐瞒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已经发放的保障金,从不符合条件之时起追回。
三、答复。
申请人退回被追索的低保金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6月,经被申请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联同社区干部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经营一间小型发廊。12月21日,被申请人经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复核,于12月24日生成报告预警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当地相关标准。随后,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核实预警情况,申请人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于12月29日作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2022年2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条、《郁南县民政局关于下放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的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008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根据《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是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本案中,被申请人经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复核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经营一间小型发廊,申请人儿子刘X强在东莞市幸福大酒楼有限公司参加工作,缴纳社保基数为3950元,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致电申请人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未如实告知。被申请人依法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及其儿子刘X强的收入,并无不当。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21]345号文,申请人的月收入为1620元,申请人儿子刘X强的月收入为1900元,合计申请人的家庭月收入为3520元。被申请人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后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62D,已经超过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1D),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被申请人依法调整(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针对核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依据《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在发现预警信息后及时核实,并将核查处理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郁南县南江口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2021年第00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南江口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