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X娇。
申请人:何X梅。
共同委托代理人:邱X荣。
被申请人: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地址:郁南县连滩镇西郊6号。负责人:陈胜林,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郁南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
1.撤销连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请求责令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胜林对申请人郑X娇、何X梅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即按照申请要求获取的形式向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申请人称:
申请人何X梅、邱X荣举报村霸邱X雄霸占菩山第一经济合作社于1996年二轮延包30年给郑X娇农户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中的0.15亩耕地违法抢建房,但被申请人副镇长黄冰林接报后,却按照村霸邱X雄与邱秀媚、邱满潮、邱灼朝、邱福桂、邱伟冠等恶意串通的口供笔录作为征地证据,捏造、虚构“该耕地已全部被征用”的征地事实,为违法者村霸邱X雄做庇护、充当“保护伞”,让其逍遥法外,并一直拖延至今仍不依法处理。为了查明被邱X雄抢建房侵占的郑X娇农户承包耕种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何时被征用:查明邱X荣于2012年提交给被申请人的22份证据材料是否被黄冰林、黄维忠毁灭了(该证据材料足以能够证实原历洞公路边第39号田块0.38亩是菩山一队于1981年分值给杨X妹、郑X娇农户的责任田;邱屋大路边第39号田块0.38亩是菩山第一经济合作社于1996年二轮延包30年给郑X娇、何X梅农户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家庭承包耕地),申请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书》,要求公开涉及征收郑X娇农户承包耕地的征地资料及相关调查资料。但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代理人邱X荣多次找其依申请提供信息,仍然拒绝不予答复;申请人于2017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县府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郁府行复〔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府决定:由被申请人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郑X娇和何X梅共同署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履行答复职责。”但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连府公复〔2017〕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你们申请公开的属于1990年县公安局和1995年德珠线公路改造征地所涉及的内容,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领布实施前发生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故本府对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对此,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依法再向你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郁府行复〔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府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郑X娇、何X梅的复议请求。”因此,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将你县政府和被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粤53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被告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连府公复〔2017〕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由被告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郑X娇、何X梅的公开信息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撤销被告郁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郁府行复〔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被告连滩镇人民政府原镇长黄冰林,在2018年3月22日收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粤53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后,既不上诉又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判决于2018年4月7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9年、2020年、2021年不断向执行法院举报投诉,该被告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以不作为、故意拖延、顶住不办的懒政行为,拒不依申请向原告提供征收郑X娇户0.38亩田块中的0.15亩耕地及其将该耕地卖给了邱X雄填土建房等相关资料。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5月10日强烈要求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仍然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拒不依申请给原告提供其认为“在德珠线公路边属于菩山一队郑X娇农户的耕地己征完”等征地资料和“镇政府将该涉案耕地卖给了邱X雄建房”等信息资料,损害了原告农户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利益。
二、具体理由
(一)被告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对(2017)粤5302行初74号《行政判決书》不提起上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仍然拖延了4年多的时间才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其答复仍与〔2017〕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处理基本相同,即“本府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该答复书应子以撤销。
1、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粤53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连府公复〔2017〕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由被告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郑X娇、何X梅的公开信息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原镇长黄冰林在2018年3月22日收到行政判决书不提起上诉又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被告原镇长黄冰林和续任镇长陈永西,在本行政判决于2018年4月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2020年、2021年不断向执行法院举报投诉后,依然无视一审法院生效判决,以不作为、故意拖延的懒政行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征地信息,拒绝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征收郑X娇农户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和被告将该田块中的0.15亩耕地卖给了邱X雄建房的相关资料,即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3、被告连滩镇人民政府现镇长陈胜林,在本行政判决生效已超过了4年多的时间,原告郑X娇、何X梅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5月10日强烈要求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虽然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了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却是重复一审判决撤销的连府公复〔2017〕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府决定不予公开”的违法处理行为,拒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拒不向原告郑X娇、何X梅提供申请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即还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被申请人连滩镇政府对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粤53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于2022年5月16日履行对申请人郑X娇、何X梅2017年3月12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的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1、被申请人答复“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你们申请要求公开1990年德珠线公路改造和县公安局、交警中队征用菩山一队土地的有关资料信息,连滩镇人民政府只是协助征地单位,你们应当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依据适用错误、理由不成立。理由:郁南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作出《关于邱志荣信访问题的答复》、《关于连滩镇邱志荣信访问题的答复》、《关于连滩镇邱X荣信访问题核查的答复》均告知:经我局执法队会同连滩镇国土所、镇综治办联合调查,对己取得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1990年德珠线公路改造和县公安局、交警中队用地,需征用菩山一队的土地,征地的实施单位是连滩镇人民政府,有征地红线图,有郑X娇的亲笔签名确认,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这就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保存有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的其制作或者获取的、记录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资料给申请人,如经检索没有涉及征收郑X娇农户承包的林屋垌第9号、屋背下垌第39、40号耕地的征地红线图、郑X娇亲笔签名领取土地补偿款的相关资料,应依法分别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资料不存在。
2、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谭桂生、黄维忠于2012年6月14日在镇南路56号询问谢X球、江X笔录及其认为涉案邱屋大路边的这块0.38亩耕地是三街尾队分给邱秀媚耕种的证据资料;镇政府苏崇高、郑结红等人于2016年1月26日在振兴社区询问谢荣球笔录及三街尾队(高街十一队)队长签名出具证明材料,还未不依法履行依申请给申请人提供,又没有分别作出答复向申请人说明该信息不予公开处理的合理理由。
3、被申请人答复“2015年10月30日询问邱X雄阻挠何桂林施工建房相关笔录,因涉及当事人隐私,经征求被询问人意见,决定不予公开。”明显不当、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理由:被询问人邱X雄是强占申请人家庭承包耕地抢建房的村霸,他在阻挠何桂林施工建房被询问之后,于2015年12月14日又强占申请人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中的0.15亩耕地进行抢建房的。对此,邱X荣、何X梅分别向被申请人、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云浮市国土规划局进行举报投诉,强烈要求依法制止邱X雄强霸占郑X娇户承包耕地抢建房。被申请人主管林炜于2015年12月15日带队到现场向邱X雄发了《建设工程停建通知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发送《关于有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报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会同被申请人联合执法,并向邱X雄发了郁国土执法限拆字(2016)第00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云浮市国土规划局于2015年12月29日接到邱X荣、何X梅举报邱X雄侵占耕地抢建房,亦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决定“挂牌督办”文件给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但当时黄冰林、林景桐、林炜等镇政府领导从中作梗,以假作为、不作为,包庇、纵容村霸邱X雄利用夜间、节假日等公务人员下班时间抢建,充当“保护伞”,掩护村霸邱X雄抢建了二卡二层楼房,于2016年5月17日经营豪辉车行、皇家尊盛装饰总汇;2022年6月30日出租收取屋租。因此,该询问笔录并不存在隐私问题,如不公开该笔录将会给申请人郑X娇农户依法享有的邱屋大屋边0.38亩田块中的0.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造成损失。
4、被申请人答复“有关邱X雄违建己发的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催告到行政执行强制拆除处理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有权作出上述书面材料的机关是县级以上职能管理部门,你们应当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依据适用错误、理由不成立。理由:上述信息资料,事关被申请人对何X梅、邱X荣举报邱X雄非法侵占郑X娇农户二轮家庭承包的0.15亩耕地抢建房问题是否已依法立案作出处理的问题。举报人何X梅、邱X荣分别于2012年4月24日、2012年6月7日、2013年6月9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4日、2017年月7日、2018年10月4日在违法抢建现场亲眼目睹莫家宁、黄冰林、林炜、吴燕朝、黄维忠、谢军、余洲健等镇政府公务人员发出《建设工程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给违法者邱X雄,邱X雄拒绝签字的执法情况。故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系、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的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并按照申请要求获取的形式提供资料给申请人。
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如下信息资料:
(1)镇政府实施涉及征收郑X娇农户坐落在屋背下垌第39号、第40号水田(即位于邱屋大路边的第39号0.3828亩田块和历洞公路边的第40号0.7248亩田块)、坐落在林屋垌第9号水田0.49亩已全部被征用完,及郑X娇亲笔签名确认、领取了土地补偿款的征地证据资料;(2)镇政府将郑X娇、何X梅家庭承包经营的邱屋大路边0.3828亩田块中的0.15耕地卖给了邱X雄建房的收款凭证;(3)镇政府认为其卖给邱X雄建房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中的0.15耕地不能退回给菩山第一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方郑X娇农户耕种所依据的现行政策、法规文件(郑X娇、何X梅农户对该块0.38亩耕地的占有、耕种、收益等至今将近30年了);(4)镇政府调查参加量地人员邱X荣、曾水泉、邱伙才、邱满潮、邱X雄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5)镇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郑X娇、何X梅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6)镇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关于有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报告》;(7)黄冰林于2012年4月23日,黄维忠于2012年5月18日,何伟江于2012年7月16日收取邱X荣提交的足以能够证实涉案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是菩山一队于1981年分值给杨X妹、郑X娇农户的责任田(屋背下垌第39号田块),于1996年二轮延包30年期限给杨X妹、郑X娇、何X梅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和该田块未被任何单位征收的22份证据资料等的政府信息还没有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又没有依法分别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资料不存在,或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处理的合理理由,侵犯了申请人对本农户承包耕地被“征收”的知情权即申请人依法获取本户耕地被征用的政府信息申请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连滩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郑X娇、何X梅举报村霸邱X雄侵占菩山第一经济合作社二轮延包30年期限给本农户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的第39号0.38亩田块中的0.15亩耕地违法抢建房问题,至今仍拖延不作处理;对申请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又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甚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绝依法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德珠公路改造征地涉及征收郑X娇农户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0.38亩田块的征地红线图及领取土地补偿等征地信息的证据资料,明显其以权代法侵害申请人郑X娇、何X梅家庭承包的邱屋大路边0.38亩耕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利益。故申请人特向你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望依法决定如申请人所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
关于郑X娇、何X梅不服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现就复议请求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一、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出的复议请求二的(一)答复意见书,当时已回复上级部门及信访人。(详见证据清单1答复意见书,2、3、4、5、6调查(邱满潮)笔录,7征地收款收据)
二、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出的复议请求二关于征地信息部分(二)(三)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1990年德珠线公路发生改造和县公安分局、交警中队征用土地的有关资料信息,连滩镇人民政府只是协助征地单位,受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征地,申请人应向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即郁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本府已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是郁南县国土资源局。
三、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出的复议请求二的(四),询问邱X雄阻挠何桂林施工建房相关笔录,因涉及当事人隐私,经征求被询问人意见,决定不予公开。(详见证据清单8、9询问笔录)。
四、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出的复议请求二的(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本府不公开该项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人郑X娇、何X梅提出的复议请求二的(六),有关邱X雄违建已发的停建设通知、限期拆除告知、催告到行政执行强制拆除处理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有权作出上述书面材料的机关是县级以上职能管理部门,本府无权作出,本府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是郁南县国土资源局。
本府查明:
申请人郑X娇与申请人何X梅系婆媳关系,申请人郑X娇与其委托代理人邱X荣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何X梅与其委托代理人邱X荣系夫妻关系。
2017年3月12日,申请人郑X娇、何X梅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990年被公安局征用土地以及1995年德珠线公路改造征用土地和邱X雄违法占地建房调查中制作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17年5月30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7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郁府行复〔2017〕5号),要求被申请人自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
2017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府公复〔2017〕1号),并送达给申请人的代理人。
2017年8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府公复〔2017〕1号)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20日,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郁府行复〔2017〕10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2月26日,因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向云城区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云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县政府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了《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府公复〔2022〕1号)并于5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7月2日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第二条第(一)项的问题。申请人复议请求第二条第(一)项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而是属于信访事项。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将答复意见书送达,可向上一级信访机构反映。
二、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第二条第(二)、(三)项的问题。申请人要求公开复议请求第二条第(二)、(三)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料,是基于其主观认为上述政府信息是由被申请人提供给县国土资源局的,因而被申请人保存有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然而,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案涉政府信息是由被申请人提供给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据材料,也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是案涉政府信息保存机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信访答复等材料以及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并非第二条第(二)、(三)项的政府信息资料的制作和保存机关,且被申请人已经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公开的主体。因此,被申请人对该内容的答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第二条第(四)、(五)、(六)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第二条第(四)、(五)、(六)项属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2018年2月26日云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5月16日才再次作出答复,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且其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如再次撤销或者责令其重新答复只会徒增诉累,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本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3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连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连府公复(2022)1号《连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郁南县人民政府、连滩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