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龙
委托代理人:李亚刚,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友健,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湾镇人民政府,地址:郁南县大湾镇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能。
申请人李X龙不服大湾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以及5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郁南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
1、撤销郁南县大湾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以及5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
2、责令大湾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李X龙一家9口人,其中成人6人,小孩3人(妻子,儿子,儿媳,孙子及女儿)(见证据4),居住在同一宅舍大湾镇迳口村委会车站村1号人多屋窄,不能满足现行日常和生活的需要造成一定困难。为改善住房环境,由我儿子李X成于2021年12月2日正式向本村小组申请,在位于本村民小组辖区所属的大田口,李X龙兄弟所属的用地,面积约132平方空地(前至空地,后至河坝地,左至车站大楼,右至空地)为建房用地。(车站村民小组辖区大田口,根据 1989年5月2日李X,李X中8人关于江X爷属下旧屋屋地,果树的分属归谁明确写清楚的第2条:大田所属龙眼树份归李X中兄弟所有)。用地面积内,此棵龙眼树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树和土地连成一片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且一直以来龙眼树和树下的土地无从发生争议,一直以来均为李X中兄弟所使用。即时在2011年7月5日的大湾镇政府的车站用地建设,此地块也没有征用(见证据5、6)。
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宅基地,位于车站村民小组辖区内G234国道旁边,与G234国道有15米的距离符合规划要求。右侧是车站的旧楼,而且G234国道旁左右两边均建有民房。申请人曾于2020年11月份计划在此块宅基地上建房,建有几条桩柱。但大湾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资执法限拆字(2020)第06号(见证据7),理由是认为申请人未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今次申请人依法递交了申请书,大湾镇人民政府又说此地块为林地,暂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见证据8),并先后于2022年5月26、27、31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申请人对此政府行为不可以接受。申请人申请的132平方土地为林地,附近的土地以及村民已经建筑的房屋就不属于林地?现状的实际与地形地貌根本不属于林地。为此,大湾镇人民政府单方面勾画此地块为林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是申请人一家为迳口村委会车站村民小组的村民。至今还没有一寸集体的宅基地;二是现在申请人一家9口人共住一宅,实在拥挤,不适应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三是车站村民小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已同意我申请用地;四是基层村民小组和基层组织村委会已同意我的申请(见证据9、10)。所以,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大湾镇人民政府2022年5月26、27、31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2月和2022年5月,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X龙在迳口村委车站村大田口(G234旁)的土地违法建设(有笔录和现场图片为证),经工作人员劝告和教育后依然我行我素,搭起了铁棚骨架。
在李X龙动工之后,分别有该村民梁X兰、李X珍、李X等向我镇反映,李X龙在该地块上建设侵占了他们的土地。且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交的证据:①江X爷房下旧屋地果树的归属并不能说明该地块的权属;②2011年的征地确认单上写的是“瓦窑村民小组”后面还括号写着(集体),因当事人是村民小组长,可能由其代领而已,因此也不能说明该地块权属就是他的。③其提供的车站村民小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其申请用地,但该表只是会议“签到表”并不是同意宅基地申请表,被申请人宅基地申请表模板如附件。
李X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和第四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分别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给李X龙。
由于李X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
综上所述,李X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支持被申请人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决定。
申请人的代理人称:
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2022年5月27日的询问笔录。
申请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该笔录没有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也没有提供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
证据2:现场勘测笔录。
申请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该笔录虽然有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但不能说明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也没有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3:李X龙身份证。
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4:送达回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理由是:该送达回证没有任何签名,不符合留置送达等有关法律规定,说明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前,已合法履行责停程序。
证据5:送达回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理由是:该通知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对象,没有执法人员的送达签名,不属于合法、有效送达,应依法予以撤销。
证据6:送达回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
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理由与证据4的质证意见相同。
证据7:现场照片2张。
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理由是:照片没有制作人、在场人、执法人员签名,不属于合法有效证据。
证据8: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1张。
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反而可以证明村集体及所有户代表,均同意申请人使用案涉土地,说明被申请人并未调查核实,作出强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二、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相关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取证照片等所有材料,均没有执法人员签名确认,也无法提供有效执法证件。因此,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在送达案涉法律文书过程中,没有遵循有效送达程序进行,送达回证没有任何人签名、确认,可以说明其执法程序违法。
2、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有效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涉事实的依据,说明其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3、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在案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均缺乏前提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代理人恳请郁南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促使本案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质证及代理意见,恳请县政府审查采纳。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至5月,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李X龙在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迳口村委车站村大田口(G234国道旁)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该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四至范围为:前至空地,后至河坝地,左至车站大楼,右至空地,面积约132平方米,该地块现状为农用地。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5月27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非农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三份法律文书,于2022年7月22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以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的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案涉三份法律文书并无不当。
此外,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测、告知权利义务、送达等程序,上述程序合法恰当。虽然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没有执法人员签名、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质证意见,该意见属于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案涉三份法律文书的合法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以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湾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湾府执法责停字〔2022〕3号)、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湾府执法限拆字〔2022〕02号)以及5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履行催告书》(湾府执法履催字〔202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郁南县人民政府、大湾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