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BG2026001
郁自然资〔2026〕5号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郁南县村庄规划管理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加快实现我县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郁南县村庄规划管理通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5日
郁南县村庄规划管理通则(试行)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规范郁南县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落实管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则,作为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开展各项乡村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郁南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具体包括:
(一)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
(二)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管控要求未明确的乡村地区。
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需要特殊管控的村庄,从其管理规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乡村建设项目,按国有建设用地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二章底线管控
第三条 底线管控总体要求
各类乡村建设行为应严格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洪涝、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落实灾害隐患防范措施。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河湖管理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控制线及管控要求。
第四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全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生产活动。乡村类非农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活动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第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禁开发性和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符合法律法规且不破坏生态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控措施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历史文化保护线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管控要求。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内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设施和进行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设计方案需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规划许可。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历史建筑外观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 灾害风险控制线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灾害风险控制线的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洪涝风险控制线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排涝无关的建筑物及不能实施影响防洪排涝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削坡建房,确实难以避免的,应同时落实边坡防护工程消除隐患,并与房屋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防范削坡建房引发地质灾害风险。
第八条 其他空间控制线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线、河道范围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控制线的距离控制、范围管控等管控要求。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
规划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底线思维、节约集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项目的空间需求,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 总体布局要求
建设项目布局须衔接上位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规划成果。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状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项目,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限定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现状零星建设用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优化生活、生产、生态空间。
新增村庄非农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选址布局要求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和布点要求,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零散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村民住宅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同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与现状农村居民点相邻成片、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河湖管理范围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单个地块(含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在400平方米以下情形的零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允许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益性用地选址布局要求
公益性用地指村级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公益性设施布局应结合村庄居民点布局和村民实际需求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路网布局建设应落实县域、镇域道路交通布局安排,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充分衔接,宜成环、成网布局乡村道路,提升路网的连通性和可达性。村庄内部道路应尊重历史与实际,统筹考虑会车及消防车通行需要。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停车场地、鼓励配置公共充电桩等。
具有邻避效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防灾减灾、主导风向、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选址,减少对村庄环境和村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 产业用地选址布局要求
乡村产业用地主要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资源依托型的产业用地、农产品流通的物流仓储用地、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等,主要涉及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引导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入园,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设施农用地选址要求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设施农用地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选址要求
屠宰加工场、加油站、加氢站、新型储能、建筑垃圾受纳加工场、殡葬设施等有邻避要求的项目,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行业规范标准等要素,结合工程、经济、社会等多方因素进行选址工作,减少对环境和村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建设控制
第十六条 建筑退让
乡村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其建筑后退铁路、公路、河道、高压电线、天然气管道等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一)退让铁路要求。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表4-1铁路保护区范围距离控制表
注:
1、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2、在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20m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
(二)退让公路要求。
位于村庄建设范围外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下表4-2的规定。
表4-2 建(构)筑物退让公路距离控制表
位于村庄建设范围内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不少于5米,如相邻地块已有现状建筑的,原则上可参考相邻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三)退让农村道路要求。
沿农村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不少于2米,如相邻地块已有现状建筑的,原则上可参考相邻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四)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要求。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4-3的规定。建(构)筑物确需布局在架空电力线路控制廊道下的,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可按供电部门意见进行控制。
表4-3 建(构)筑物退让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距离控制表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利用原址新建、翻建、改扩建的农村村民住宅、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若受周边条件限制,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在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酌情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指标控制
(一)农村宅基地。
每户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地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二)公共服务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
公益性用地控制指标应执行各行业规范要求,具体根据建设需求确定。
(三)产业用地。
产业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照乡村产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表4-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表4-4 乡村产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①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采用建筑系数指标。②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③工业用地中如有特殊工艺设施(如烟囱等),该设施可不受建筑高度控制。④如有特殊情况或特殊行业无法满足上述指标要求,需在规划管理图则增加必要的论证说明,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确定。
(四)点状供地项目。
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核实技术指标,主要控制其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道路交通等要素,对容积率、计容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点状供地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农用地,不得擅自转为建设用地使用。
第五章风貌管控
第十九条 总体要求
乡村风貌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尊重村庄原有传统格局,延续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加强与自然山水的融合协调,结合道路、山、水、林、田、湖等现状资源构建有机交融的空间关系,保护自然生态和乡土人文环境。鼓励开展庭院绿化、古树名木保护提升等绿化美化,充分利用“四旁五边”用地因地制宜布局绿化空间,推进古树公园建设,提升乡村绿化的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 “光伏+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利用农村建筑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的,应符合安全和已审批的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光伏+建筑”应强化带图审批,确保光伏设施与建筑物整体造型、外墙饰面、色彩相一致,项目整体风貌与周边建筑物、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坡屋顶建筑安装屋顶光伏的,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顶投影区域和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平屋面建筑安装屋顶光伏的,光伏发电设施高度(檐口至平屋面)不得超过2.2米。
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
农房建设应按“一村一貌”全面落实“带图审批”要求,体现南江文化与广府文化的地域风貌特色,明确农房色彩、高度、立面、材质等风貌管控要素,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小组委托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服务单位制定符合当地地域风貌特色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通用图集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该村民小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村民可免费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办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必再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宅基地设计。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共设施风貌管控要求
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风貌应体现地域风貌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公共空间应体现功能性、文化性和艺术性,注重人文关怀,增强村民文化自信。有邻避要求的乡村基础设施,宜进行隐蔽性设计,加强设施界面的景观化处理。鼓励南江流域沿线乡村地区采用磨刀山石器及特色网纹红土等磨刀山元素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乡村产业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乡村产业建设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尊重地域文化,注重生态环保,宜采用本土材料和环保建筑材料。商业服务业建筑应注重商业品质和氛围营造,建筑外环境宜增添艺术元素和休闲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应注重体量、色彩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四条 传统村落风貌管控要求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设施应与村落整体风格协调,避免破坏传统村落景观风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应严格保护,禁止侵占、损毁,修缮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传统民居用于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三线”风貌管控要求
规范管理入户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新建、改建的“三线”布局应遵循横平竖直、安全有序、整齐美观原则,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现有线路使用和合理冗余空间,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分门别类、有序推进;对现有的“三线”,可通过剪除、捆扎、贴墙、入管、入地、更新、美化等措施同步整治,及时清除废旧线缆、废弃杆件及破损设备,禁止私拉乱挂、飞线等影响村容村貌与安全运行的行为,确保区域线路安全有序、整齐美观,与村庄人居环境相协调。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管控的区域,应进一步征求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章综合防灾减灾
第二十六条 总体要求
乡村规划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统筹应对地震、台风、洪涝、地质等多灾种风险,构建“平急两用”型村庄空间体系。村庄建设应避让灾害高风险区,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提升村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二十七条 选址原则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防患区、洪涝灾害危险区等区域,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址。可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村民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尽量避开河流(河道)、湖泊等易受雷击区域。
第二十八条 “平急两用”兼容性要求
鼓励应急避难场所与村庄日常公共服务功能复合设置,实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可结合民宿、乡村休闲综合体、旅游酒店、康养设施改造,植入隔离、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健康服务等“急时”功能。利用广场、公园、打谷场等开敞空间,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公共服务、物流、旅游等设施,嵌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服务点等应急保障功能。
第二十九条 设施配置引导
村庄应结合地形地貌和灾害风险,配置必要的防灾减灾设施,如防洪沟、挡土墙、滑坡治理工程、消防水池、避雷设施等;鼓励建立村级应急物资储备点,储备基础救援物资。
第七章弹性管制
第三十条 弹性管控总体要求
为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复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集约节约水平,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法定村庄规划已覆盖的,用地性质可依据《用地性质混合和变更转换一览表》进行用地功能调整;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可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依据《用地性质混合和变更转换一览表》进行用地功能调整,以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
用地功能调整分为用地功能混合和用地变更转换两种类别。其中,用地功能混合是指土地使用功能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确定。用地变更转换是指用地性质完全转变为另一性质的用地类别。
第三十一条 用地功能调整要求
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无不利影响的用地进行混合使用或变更转换使用。用地优先混合或变更转换为乡村公共设施用地。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保障城乡安全的用地应严格控制,保障其必需的用地规模,不得随意占用或变更。
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但需满足有关行业规范要求。
鼓励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类别,允许用地功能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项目。严禁擅自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第八章村庄规划许可核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规划许可总体要求
各类乡村建设项目依据本通则《村庄规划许可审批依据一览表》规定的情形,按相关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乡村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发规划许可,不执行本通则。
第三十三条 地块图则内容要求
地块图则应按照《地块图则内容设置一览表》的内容设置,明确项目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风貌引导、建筑退让等信息,具体参照《地块图则制图范式》执行。乡村建设项目中涉及留白用地及用地功能混合和变更转换的,需在地块图则中增加相关内容说明,并随地块图则一并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图则审批流程
地块图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制定后应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在地块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及项目现场公示地块图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依程序审批,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批准的地块图则同步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九章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施监督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编制和实施保障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
“通则”实施过程中,郁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通则”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第三十六条 评估调整
“通则”批准后,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整体修订,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须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通则由郁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其他事项
本通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为准。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则公布之日起,已批准的村庄规划管控要求与本通则要求相冲突的,以本通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有效期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用地性质混合和变更转换一览表
注:①●表示允许混合其他用地功能,或允许完全变更转换。○表示视具体情况,经批准允许适度混合其他用地功能,或将用地性质变更转换。x表示禁止混合其他用地功能,或禁止变更转换。②规划用地性质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地性质。
附件2:
村庄规划许可审批依据一览表
注:①:可不编制地块图则,按本通则核发规划许可;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通则编制地块图则,经郁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③:不适用本通则,须依据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改变用途指其他用途,在符合用地性质混合和变更转换一览表情况下,改变为该使用用途的情形。
新增建设用地指新建类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变更手续(宅基地除外,宅基地在竣工后再办理集体土地变更手续)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地块。
附件3:
地块图则内容设置一览表
注:①:●:图则中应明确;②:○:图则中宜明确;③:━:图则中可不明确。
附件4:地块图则制图范式
图一:集中居住地块图则参考样式

图二:公益性用地地块图则参考样式

图三:乡村产业地块图则参考样式

为确保图则编号的唯一性,统一使用行政区域代码(例:都城镇)CZTZ+445322100+相应年份命名地块图则编码。(例:2025年)2025+镇级图则相应序号(三位)(例:都城镇2025年第一个乡村规划管理图则):CZTZ4453221002025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 《郁南县村庄规划管理通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