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3〕06号
企业名称:郁南县千官镇银田生猪养殖场
地址: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委石牛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2MA55P6ML5W
经营者:蔡银田 身份证号码:445322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6日前往你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委石牛坑,你的身份证号码是:445322XXXXXXXX,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 市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XXXXXXXX。经调查,你的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有猪舍约2000平方米,存栏约530 头,配套建设有一个400立方米集粪池, 一个240平方米发酵床养殖场旁边有一个占地3亩多的水塘;水塘水呈灰黑色,带有异味,发酵床积聚大量污粪,导致废弃污水外流入池塘边,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26);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6日);
3、经营者蔡银田、受委托人蔡淼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3〕06号给你并告 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回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标准,同时你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悔改之意,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账号: 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