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2号
姓名:郑桂池
身份信息:户籍地址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村1号,19*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0*******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7日前往你的私人金属加工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金属加工作坊位于郁南县连滩镇平山小学旁,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你经营的金属加工作坊正在进行金属加工,主要生产铝合金汽车配件,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车间配套建设有打磨抛光设备1套,除油清洗池两套,清水池一套,上色池一套。2020年7月开始建设,设计年加工3万个铝合金汽车配件,总投资20万元,检查时未能提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7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7日);
3、郑桂池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能造成轻微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2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现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由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墼(¥4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