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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热点问答

  2023年8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有关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全省医疗救助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云浮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相关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具体都有哪些呢?

  一、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特殊困难人员。即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哪些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资助?有什么条件?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不给予资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给予倾斜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有哪些新变化?

  答: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要做好登记备案,对按规定转诊的本市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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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殊困难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按不同类别进行救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哪些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变化:

  (一)统一规范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1.把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医疗救助门诊、门特、住院全覆盖。

  2.统一规范医疗救助费用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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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了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2500元,门诊、门特不设起付标准。

  2.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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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了医疗救助比例。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调整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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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整了医疗救助限额。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调整为1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调整为15万元,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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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范调整了倾斜救助待遇标准。

  1.规范倾斜救助费用范围: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

  2.增加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倾斜救助:不设起付线,按照50%的比例按次给予倾斜救助,不设最高救助限额。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按次给予倾斜救助,每次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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