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有利于促进投资的营商环境,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由县经信局起草了《郁南县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扶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11月13日前反馈郁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nxfzj@126.com
2.通信地址:郁南县都城镇中山路5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郁南县法制局(527199)
附件:《郁南县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扶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郁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2017年10月30日
郁南县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为推动郁南加快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投资的营商环境,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现阶段郁南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优惠措施
(一)一般性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含购买土地、基建、设备购置等)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市级以上立项核准且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万元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8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优惠:
土地配套。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不低于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我县土地等别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政策,对于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实施“五通一平”,保障项目用地的道路、电力、供水、排水、排污的通畅和地面平整。
财政扶持。进入我县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在生产中使用环保、节能减排材料及资源再利用的,增值税按有关税收政策办理。
降低用电成本。凡是进入郁南产业集聚地发展的企业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格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二)高新技术项目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郁南的,到郁南投资发展的,有效期内给予及时确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落户郁南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了可享受一般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县财政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县级财政对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
(三)“一事一议”项目
对于我县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能带动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发展的旗舰型或龙头型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内资项目单体投资额10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项目;外资单体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主营业务2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为方向的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项目,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四)产业共建项目
凡是珠三角地区(六市)符合省产业园区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落户郁南产业园区(不含《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项目。可获普惠性奖补,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 *40%;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 *20%。
对2017年后动工建设的大型骨干项目、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郁南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可申请叠加性奖补,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 属于分支机构的, 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转移进入郁南产业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郁南产业区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我县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二、服务业投资项目优惠措施
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现代服务业,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配送、运力调配和仓储等)、研发中心、孵化中心、工业设计以及软件与服务外包等生产型服务项目,可以参照工业项目性质,享受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用地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项目
在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50%予以奖励。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50%予以奖励。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同时,在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认证、服务平台建设、贷款担保以及出口、销售突破等方面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现代物流项目
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50%予以奖励。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县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
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40%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50%予以奖励。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土地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县级库留成的20%予以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超5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25%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库留成的30%予以奖励。
(三)旅游项目
用地优惠。投资兴建五星级以上宾馆、单体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大型旅游项目,在履行土地合法手续后,实行“一事一议”。
财政扶持。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注册资金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大型旅游企业,自建成开业后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扶持该企业。
(四)大型商贸市场项目
优惠收费。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开业后,属县级政府事权的行政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新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3年内,以整体项目为单位,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鼓励和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对现有产品进行改造提升,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对重点技改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扶持。
支持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推广应用集多学科先进技术于一体的工业机器人装备,提升装备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装备水平,重点淘汰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老旧设备。从2017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在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
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围绕智能制造成套设备及生产系统的改造,鼓励企业使用柔性自动化生产装配线、大型控制系统、数控机床等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设备;支持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成果、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企业,设备购置(租赁)费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创新驱动
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国家、省、市级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国家、省、市级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融资奖励
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助词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除了省财政补助外,县级财政对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本投资本县的,募集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本投资本县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奖励扶持
对总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环保项目,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绿色低碳、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能源类项目,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商贸奖励扶持
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枢纽港口城市和区域中心设立营销平台的企业,每设立一个奖励5万元;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100美元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除中央、省、市的补助外,我县再额外支持企业每场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支持品牌建设
企业获一个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财政奖励30万元;企业获一个广东名牌产品称号,财政奖励10万元;企业获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财政奖励30万元;企业获一个广东驰名商标称号,财政奖励10万元;企业获一个“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和国家级、省级名优产品称号的原产地保护企业,奖励10万元。
(七)农业现代化项目的扶持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扶持补贴;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5万元、3万元;对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现有企业发展
降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降低用地成本。充分保障先进制造业的用地供给,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降低社会保险成本。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优惠补贴。
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五、优化政府服务
(一)招商服务
凡到我县投资的项目,从开始洽谈到项目准入的前期工作(包括环评预审、规划预审、土地预审和立项预审等),再到项目用地选址、办证、供水、供电、建设、生产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均由我县帮助企业协调各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只需向我县提供相关企业及法人资料,并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我县随即派出专人负责,并全程跟踪落实,对于确需企业法人亲自到场签章确认的小部分审批环节,我县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确保对接无缝隙。到市一级相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本级相对应职能部门派出专人负责,对口协调办理。项目动工建设后,我县均派出县领导点对点挂驻,并落实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助解决企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困难问题,促企业建设顺利开展;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经信局负责联系,关注企业生产情况并予以相应的协助。
(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人才优置
对落户我县投资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在其家属就业、子女入户、上学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相关说明
(一)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并优先支持“一事一议”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新招商企业,从签约之日起,一年时间内竣工投产的,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可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本土新建且独立核算的企业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三)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龙头或基地型现代高效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凡在本政策优惠条件下,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应用作该企业再投入、扩大规模或科技创新。
(五)总部经济企业,指其核心运营机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我县汇总纳税,投资建设总部大厦或购买、租赁总部大厦依法经营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作总部经济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及以上荣誉的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