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9月12日以(粤府土地审(01)〔2018〕157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都城镇水塘村盘塘、水塘、索塘、新村经济合作社;新建村发塘一、发塘二经济合作社位于沙子岭地段的集体土地合计32.6907公顷(旱地8.2013公顷、园地20.6111公顷、林地2.4742公顷、坑塘水面1.4041公顷),作为郁南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民小组的调查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
面积32.6907公顷:旱地8.2013公顷、园地20.6111公顷、林地2.4742公顷、坑塘水面1.4041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详见下表)
地类 | 前三年平均亩 产值(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偿标准 | 合计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倍 数 | 金额 (万元/公顷) | 倍 数 | 金额 (万元/公顷) | |||
旱地 | 2.288 | 10 | 22.88 | 15 | 34.32 | 57.2 |
园地 | 44 | |||||
坑塘水面 | 59.4 | |||||
林地 | 22.2 |
三、青苗补偿标准
其他零星果树、树木等按照《郁南县征地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郁府办[2017]3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按本公告第二条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安置补偿费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置。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本公告第二条的标准和丈地面积核算。
(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费、附着物按本公告第三条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青苗费等在本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转帐到村民小组或兑现到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郁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地址:都城镇大堤路38号,联系电话:7330658)。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郁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郁南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