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云浮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版)》,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云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市范围(以下简称“各地”)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或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由执法监察科负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其他相关处室按职能共同配合做好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督 办
第五条 局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向执法监察科和相关科室提供事故信息报告。
第六条 执法监察科负责将接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列入督办范围,以下一般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运输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执法监察科负责起草挂牌督办函,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执法监察科的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监察科以市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函督办,抄送市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委办。办公室应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 执法监察科应当加强与事故发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联系,通过电话或现场指导等方式按期督促以下事项,并做好记录:
(一)督办函发出后3日内,督促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置事故善后工作以及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二)督办函发出后20日内,督促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督办函发出后30日内,督促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督办函发出后60日内,督促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委会向市安委办提交要素齐全、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县级安委会文件提交市安委办审核。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主送执法监察科牵头办理。执法监察科根据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分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科室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合办理。配合办理的各相关科室(中心)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科室(中心)名义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科室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查明;
(二)事故直接原因是否查明,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是否支撑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准确;
(四)是否针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应急处置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科在汇总、复核各相关科室(中心)审查意见基础上,在5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起草审核复函: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二)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基本情况、经过是否清晰,原因、责任分析是否全面,性质是否准确,整改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
(四)事故调查工作是否超期。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执法监察科提出的审核复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执法监察科依据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审核复函后,依次报分管执法监察科和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以市安委办文件印发。
对于原因复杂、问题较多的一般事故,执法监察科应当提请召开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一致审核意见后,依次报分管执法监察科和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以市安委办文件印发。必要时,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可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审核复函印发后,由执法监察科负责继续跟踪、督促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县级政府批复结案后,执法监察科应当督促县级安委办及时向市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事故调查报告和技术、管理调查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应当及时跟进掌握负责事故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防范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监察科负责统计汇总挂牌督办调查处理情况,每季度分析、通报挂牌督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执法监察科负责制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项目考核扣分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将考核结果提交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应当督促各地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档案并及时报送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