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5】1号
当事企业: 郁南县旭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机制砂生产、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吴振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542CAD3A
经营地址: 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新灶桐油冲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郁南县旭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以将山石破碎生产机制砂并加工、销售为主,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是粉尘。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建筑石材生产,现场共有一套石材生产设备,分四条传输带,生产石粉及碎石。其中传输石粉的传输带未采取有效密闭、围挡、酒水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生产过程中有大量粉尘产生,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2025年1月20日);
2、云浮市生态云环境局调查询问笔(2025年1月20日);
3、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身份证复印件;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5]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根据案件环境违法事实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