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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郁南某连锁药店标价外加价出售药品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云浮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郁南某分店涉嫌标价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核查云浮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郁南某分店销售给投诉人的药品“东北®盐酸小檗碱片”价格标签标示零售价为15.8元/瓶(会员价15.3元/瓶),实际结算价格为零售价24元/瓶(会员价23.5元/瓶)。该店于2023年1月9日由“东北®盐酸小檗碱片”销售价格原来的零售价15.8元(会员价15.3元)/瓶调整为零售价24元(会员价23.5元)/瓶,但该店价格标签仍显示为15.8元/瓶(会员价15.3元/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规定,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根据该店能主动向顾客退回多收的价款,依法对该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经营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一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消费警示】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可拨打7332315或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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