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和《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云应急〔2020〕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本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严格准入,筛选出历史上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化品,结合国家产业、工艺技术、设备的淘汰、发展、鼓励政策和本化工园区安全发展特点,充分辨识、评估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地区发展使用需求等因素,郁南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台《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化工企业准入园区的重要依据。《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其中禁止危险化学品294种,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1089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布局)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郁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化工单位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做好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并应当符合安全的管控要求。
第二条 (责任体系)负责园区安全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与《目录》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工作。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相关要求的通知》(粤应急〔2019〕172号)的规定,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准入)依法从紧从严审查审批。根据《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源头准入审查审批阶段,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健全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涉及光气、液氨、液态烃、硝酸铵、硝化棉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的安全准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第五条 (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或医药化工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并且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建立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对证件有效性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的管理。
加速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智能工厂,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生产、储存环节)生产、储存《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登记。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化工园区应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至少应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可视化视频监控,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原则上禁止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进入本园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推广使用非危险化学品、低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禁止危险化工工艺)禁止在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新建涉及光气化工艺、硝化工艺、过氧化工艺、氟化工艺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本《目录》实施前,对于已在本化工园区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允许继续生产,进行扩建产能的,还应进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使用环节)使用《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7号,〔2017〕第89号修正)及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结合《目录》的要求,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出入本园区时,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园区运输时,应持危险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本园区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运输。
第十一条(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 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第十三条 (园区管控)负责园区安全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区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分级管控。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研判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与本目录要求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检查表,各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第十五条 (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价、管控安全风险,着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事故与应急)负责园区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园区应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化工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禁止部分
第十七条《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危险化学品在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确需使用《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中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项目涉及国计民生;(二)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限制和控制部分
第十九条《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危险化学品在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范围内可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规划布局。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经郁南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进入本园区的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第二十二条 《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无《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限制。
第二十四条 《目录》所称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
第二十五条 《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化工产业聚集区、以化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六条 《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第9号)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第二十七条 《目录》适用于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
第二十八条 《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试剂不受《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只能通过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管理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目录》编制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以及《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等法规文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由郁南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目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条 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郁南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其他管理部门可根据郁南县社会经济发展和《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
2.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