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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函〔2026〕38 号)

郁府办函〔2026〕38 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行政

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郁南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郁南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统筹推进全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包括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

  设在乡镇的司法所协助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不断拓宽群众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渠道,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持续迭代优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应用场景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数字赋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协调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协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协调事项主要包括:

  (一)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二)协调开展联合行政执法行动;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四)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普法等工作的衔接配合;

  (五)其他依法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应当依法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申请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并组织协调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书面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重要事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就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需要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需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的;

  (四)需要跨区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协调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定期了解和通报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与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日常监督:

  1.案卷评查: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案卷开展集中评查。

  2.随同监督:选派监督人员跟随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实时监督。

  3.数据监测: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信息系统,对执法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

  4.飞行检查与随机抽查:不定期、不预先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并随机抽取案卷和执法活动进行评查,对问题多发领域和单位加大抽查力度。

  (二)专项监督:

  1.涉企执法监督:重点监督涉企检查频次、处罚裁量、包容审慎监管政策落实,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

  2.民生领域执法监督: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等领域,监督执法效能与监管覆盖,查处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

  3.乡镇综合执法监督:监督执法权限运行、职能履行、线索移送与办理效率,纠正不履职、不正确履职问题。

  (三)重点核查:

  1.对群众投诉举报、复议诉讼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即接即核、及时反馈。

  2.对社会关注、媒体曝光的重大执法事件,迅速介入、依法处置。

  3.对上级交办、督办的监督线索,限时办结、及时报告。

  (四)联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重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并规范出示证件;

  (二)执法程序是否严格遵守法定步骤、顺序、时限,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

  (四)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裁量结果是否合理适当,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执法信息是否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公开;

  2.是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规范归档管理;

  3.是否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流程,审核是否到位。

  (六)执法案卷文书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七)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考核、纪律约束等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机制是否畅通有效;

  (九)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及“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十)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法制审核机制是否健全,“谁执法谁负责”责任制是否落实,“粤执法”是否全面应用;

  (十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落实;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统筹辖区内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设在乡镇的司法所协助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派驻在乡镇的执法队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设在乡镇的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文书的,应当提请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处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配备与所承担的协调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为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指导服务,建立法制审核联络员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法制审核协调与对接。持续优化“粤执法”平台功能,推动数据对接与汇聚分析,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非公职身份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活动的差旅费,由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情况纳入郁南县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不规范、问题突出的单位,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存在行政执法争议但不按照规定申请协调,相互推诿的;

  (二)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决定的;

  (三)逾期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全面推行“谁执法谁负责”责任制。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承担领导责任。执法人员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强化内部法制审核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健全内部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必经法制审核,同时应当加强运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需出具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三)全面推广应用“粤执法”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纳入平台管理,实现程序网上流转、信息实时录入、活动全程留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加强指导与监督,定期通报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郁南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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